海上货物运输限制

发布时间:2023-06-30 点击:225
简言之,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期间。时效的重要性在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并被承认时,债权人的债权,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海上货物运输赔偿限额作了特别规定,“向承运人要求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只规定了对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的限制,而没有规定对承运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权的限制。对此,法院在《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的复函》(法字[1997]3号)中答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请求,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的收货人或者持有人,在有关法律规定前,应当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项权利受到了侵犯。”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限制,还应注意起讫限制与一般限制的区别。
海上货物运输对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时效中断只能在一方请求并被请求方明确同意履行义务时构成(见海商法第267条)。
时效问题关系到索赔能否得到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的权利。因此,在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其短期限制的特殊性,以及启动、中断和一般限制的不同规定,以确保权利得到法律保障。